主旨: 為落實境外生入境之居家檢疫追蹤關懷及管理,請各校確依說明配合辦理,並協調校內跨單位合作,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09年9月1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04127號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09年9月1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572號函及國教署109年8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02033號函辦理。
二、 前於109年8月28日函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境外生入境之居家檢疫追蹤關懷及管理作業;為完善追蹤及管理作業之推行,提列重點如下:
(一) 倘學校有境外生來臺就學需求,應設有1名「關懷窗口」(即系統填報窗口)及1名「告警簡訊窗口」(即學校緊急聯絡窗口),帳號應為該員之身分證號碼,密碼為該員所提供之電子信箱。
(二) 各校「關懷窗口」係為學校防疫追蹤系統(https://hcm.mohw.gov.tw)之管理者,境外生經衛生福利部派案後,最遲應於境外生入境後24小時內完成個案資訊確認,以利後續居家檢疫期間每日追蹤及防疫系統資料維護至後續每日追蹤填報方式,請依國教署109年8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02033號函辦理。
(三) 為節省各校健康關懷作業流程,指揮中心已啟用「雙向簡訊」及「居家檢疫LINE Bot」等輔助健康關懷追蹤機制,境外生回報之健康狀況,將上傳至防疫追蹤系統,供各校運用參考,如此可減少檢疫期間主動關懷頻次;惟倘境外生回覆有疑似症狀時,請主動關懷;如其有就醫需求,請向所轄地方衛生局或撥打1922防疫專線,並依照地方衛生局指示就醫,勿自行前往及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四) 另為加強居家檢疫之境外生追蹤管理,現階段已規劃有智慧科技輔助,請依循下列說明及「居家檢疫對象定位手機辦理原則」(附件1)落實以下事項:
1、 目前居家檢疫者,需有臺灣手機門號,以進行個人活動範圍之電子監督;如無臺灣手機門號,則機場檢疫人員將請其於機場申辦SIM卡。請協助事先提供境外生臺灣手機門號,或宣導其於機場申辦,以利資料填報及後續追蹤作業。
2、 啟動電子監督後,如境外生離開定位或關機,告警簡訊發送對象為警察人員、各校「告警簡訊窗口」(即學校緊急聯絡窗口)及衛生人員,警察人員將確認境外生是否離開居家檢疫場所;另如發現居家檢疫對象擅離,請貴校與衛政/警政單位橫向聯繫;任一單位發現違法事證,請進行書面記錄,且均應回饋衛生單位執行裁罰,必要時協助衛生單位強制安置。
3、 前開學校「告警簡訊窗口」如接獲衛生單位通知境外生需暫離管制地點(如就醫或因外出奔喪或探視親屬等緊急外出),期間可忽略告警簡訊;但若離開時間較長(如住院),請依附件原則配合於防疫追蹤系統進行手機資料修改。
4、 倘境外生因故由機場檢疫人員配送疫情防治專用手機,指揮中心將定期提供機場發送手機名單予國教署,屆時再請各校協助,依附件原則回收並寄回手機。
(五) 考量境外生可能因原檢疫地點環境受限,無法施行居家檢疫作業(如原檢疫地點無法維生或旅宿業者拒絕入住),請各校「關懷窗口」於檢核理由後,協助安排新居檢地址,並請境外生簽立異動聲明書(附件2);移動過程期間須全程配戴口罩,不得於任一地點停留,並同步於防疫追蹤系統完成居家檢疫地址變更,及將異動聲明書掃描檔電郵至疾管署公務信箱(cdcphone0218@cdc.gov.tw)。
(六) 此外,為加強境外生之健康關懷追蹤,請各校「關懷窗口」於關懷最後1天,就整體健康狀況再次確認,請其回顧詢問對象於檢疫期間有無相關症狀,再於防疫追蹤系統加以註記,以利衛生單位評估是否安排就醫。另鑑於COVID-19潛伏期最長為22天,針對符合居家檢疫者之境外生,指揮中心於解除管制當日發送簡訊通知,請其於監測期滿後,仍須自主健康管理7天,並配合下列事項:
1、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無出現症狀,可正常生活,但應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
2、 倘出現症狀,請先撥打1922防疫專線,依轉介指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
3、 承上,就醫後,經醫院安排採檢,自採檢醫院返回居家檢疫場所後、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居家檢疫場所,不可外出。於獲通知檢驗結果為陰性後,仍需自主健康管理至滿7天。
三、 倘貴校有境外生入住「集中檢疫所」進行居家檢疫措施,將由「集中檢疫所」人員協助執行相關健康關懷作業,惟請各校仍需主動瞭解掌握境外生健康狀況;後續如因集中檢疫所量能不足,致境外生需至防疫旅宿或防疫宿舍進行居家檢疫者,仍需比照前述作業流程規範辦理。
四、 本案如有相關疑問,聯繫窗口如下:
(一) 外國學生、陸籍身分學生:國教署高中組蘇小姐,電話:04-3706-1178;電子信箱:e-2428@mail.k12ea.gov.tw。
(二) 建教僑生專班僑生:國教署高中組施小姐,電話:04-3706-1160;電子信箱:e-3513@mail.k12ea.gov.tw。
(三) 一般僑生(不包括建教僑生專班僑生)、港澳籍身分學生:國教署原特組洪小姐,電話:04-37061257;電子信箱:e-4621@mail.k12e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