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衛福部「以自動販賣機等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供應檳榔予兒童及少年」仍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
檢送衛生福利部函釋「以自動販賣機等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供應檳榔予兒童及少年」仍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43條第3項規範公函影本乙份供參,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106年2月16日府社工婦幼字第1060034297號函辦理。
說明: 依據本府106年2月16日府社工婦幼字第1060034297號函辦理。
發佈者:
鍵康中心護理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