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提供救護技術員課程相關資源,如說明,
函轉教育部轉知衛生福利部提供救護技術員課程相關資源,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4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42002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92年7月16日訂定發布之「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40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2年複訓8小時,先予敘明。
三、 請貴校護理人員完成前述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以提升校護處理緊急傷病之知能,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安全。
四、 依衛生福利部來函,有關救護技術員課程相關資訊,可於「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https://220.228.12.173/)之「救護技術員公告」項下查詢訓練課程、訓練機關(構)或團體及報名相關事宜。學校護理人員可逕自上網查詢報名相關課程。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4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42002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92年7月16日訂定發布之「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7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40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2年複訓8小時,先予敘明。
三、 請貴校護理人員完成前述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以提升校護處理緊急傷病之知能,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安全。
四、 依衛生福利部來函,有關救護技術員課程相關資訊,可於「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https://220.228.12.173/)之「救護技術員公告」項下查詢訓練課程、訓練機關(構)或團體及報名相關事宜。學校護理人員可逕自上網查詢報名相關課程。
發佈者:
鍵康中心護理師
